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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幺不语 时间: 2024-2-6 16:20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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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交发〔2023〕676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既有国省干线公路和交工验收合格后的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国省干线养护管理的制度、标准,开展养护工作监督、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负责。
第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管辖路段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管理者强化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创新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全寿命周期养护、建养一体化等试点,提高养护质量效益。
第八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顶层设计,推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做好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九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牢固树立绿色养护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快“四新”技术在公路养护中的推广应用。应用成熟技术,提高病害预防与处治质量,探索研发适合本地区的高效、节能、环保的养护技术。
第十一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积极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公路养护。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足额列支养护经费,用于公路日常养护、服务区公共设施、养护工程、养护机械设备、应急处置、检测评定及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运维等,保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二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公路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路面检测应采用自动化检测。
第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的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发展中心承担项目库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提升养护工程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养护决策流程清晰、明确、完整。路面、桥梁、隧道每项形成决策分析报告,包括决策依据、养护标准、养护模型、养护需求分析、养护费用估算、养护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将年度养护计划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六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辖区内公路、桥涵及隧道的日常养护检查。
第十七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进一步推动养护工程市场化,探索日常养护市场化。
第十九条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养护作业单位应申请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推进信用管理机制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对养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护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养护统计数据搜集、汇总、审核、上报。公路养护机构、公路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有关统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接养移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省干线公路接养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路网规划变化、城市规模扩大等原因,公路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推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原养护单位将相关路段移交市政道路部门管理养护,并签订移交协议。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由原养护管理单位履行管理养护职责。
第三章 服务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开展全区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运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星级服务区评定。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运营工作。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公路经营管理者参与星级服务区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服务区充电桩建设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加快推进公路服务区内充电桩、换电站、加气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的运营服务管理,发现服务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及时进行处置、修复。
第二十六条 服务区不得擅自关停,确须关停的,应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第二十八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制定桥隧运行、养护作业、养护机械、服务区运营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二十九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要求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充分利用交通运输部、自治区路网运行监测资源,对重点路段、特殊结构的重点桥隧建设数字化监控系统,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分析监测数据。
第三十一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制定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及其他影响公路正常运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通预案和配套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国省干线公路发生交通阻断,公路养护机构、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同级或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抢修、抢通等工作。
笫三十三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强化信息报送和灾毁数据填报工作。对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公路气象和灾害信息等及时报送。对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国省干线公路损失的,及时调查统计公路损失和恢复投入,并按要求填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每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选择养护技术、养护管理、质量安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建形成全区公路养护监督检查专家库,参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国省干线公路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工作,对公路养护机构、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日常巡查、养护检查中发现报告的涉路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综合性检查评价结果向全区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以通报、约谈、整改、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完成。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检查单位。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检查评价结果、路段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开展情况及治理效果与年度养护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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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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