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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幺不语 时间: 2024-2-6 16:25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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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交发〔2023〕677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养护工程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承担全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与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九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参见附录)。
第十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一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二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三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其他合法合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未达到公开招标投标规模的一般养护工程,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项目库管理、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项目库及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的建设;自治区发展中心承担项目库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第十八条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决策,结合安全运行状况,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第十九条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应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开展,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检测和评定,公路路面应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自治区养护规划及发展需求,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确定入库养护工程项目,依据交通流量、服役年限、养护历史等因素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养护技术方案应在开展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等因素,同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按照5年期编制,实施动态调整,每年6月更新,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实行先设计审批后下达计划的工作流程。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 服役年限及交通流量综合指标较高的;
(二) 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三) 具有重大政治、军事、经济意义的;
(四) 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五) 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盟市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养护工程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模较大、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 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 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 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 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做好旧路调查,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并确定相应的验收参数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管理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变更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经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管理者批复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实施。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 连续长度200米以上的处置路段位置发生调整的;
(二)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 大中桥、隧道、立交的处置数量或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 其他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同一工程内容费用超过100万元的;
(七) 变更后总预算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参与养护工程市场竞争。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养护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养护工程交通组织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
第七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通过抽查、检查、自查等方式保证养护工程质量。自治区公路质量监督部门承担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加强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及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符合项目特点的施工方案、应急管理方案、绕行方案和交通管制措施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五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六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组织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验收完成后,30天内将验收报告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
第四十七条 养护工程管理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 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 养护工程合同;
(三) 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 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 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五十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 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 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 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 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 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 完成财务决算;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相关程序完成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全部项目档案移交至公路养护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规定对全区养护工程进行检查。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开展养护工程监督检查,每项目每年不少于2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 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 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 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有关规定完善自治区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发布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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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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