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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物沉降监测点的布设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张女士    时间: 2025-1-6 09:29
标题: 建筑物沉降监测点的布设要求

1、 应能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顾及建筑结构和地质结构特点。当建筑结构或地质结构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对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宜布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20m处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4) 对宽度大于或等于 15m 、宽度虽小于 15m 但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处;

6) 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

9) 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数不宜少于 2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

3 、对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大型或高耸建筑,监测点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应少于 个。

4 、对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结构设计及结构监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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