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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监测]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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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o 发表于 2023-4-28 10:31:3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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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JTG/T 4320—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国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工作经验,借鉴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成果,针对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特点,以规范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为主要目标,重点明确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的设备功能和要求,为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的建设规范化提供技术规定。

《规范》包括10章,分别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信息发布设备、数据处理系统、供电与防雷接地、数据传输。

基本规定

·功能要求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应具备动态称重检测、车牌识别及记录、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等功能。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应能自动检测和输出车辆的车型、轴数、轴(轴组)载荷、总质量等。

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应能自动拍摄和输出车辆图像、识别和输出车辆号牌信息。

视频监控设备应能完整、清晰地记录车辆经过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区的行驶状态,可具备检测和输出车辆行驶速度功能。

信息发布设备应能发布和显示车辆的超限信息,并提示车辆进行卸载。

·通用要求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信息发布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内部时间应保持一致,与北京时间同步,24h计时误差应不大于1.0s。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应具备通信异常、断电等故障的自检功能。通信异常时,应能将未实时上传的数据进行存储,存储时间应不小于7d。通信恢复后,应能自动完成数据续传。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的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等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中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的有关规定。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应适应-40~+70℃的工作环境温度,寒区使用时应具备耐低温性能,耐环境湿度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T/T817)的有关规定。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应采取防水和防尘保护。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GB/T2423)和《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T/T817)的有关规定。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的绝缘电阻、安全接地、防雷电性能和电源适应性等应符合现行《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T/T817)的有关规定,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的有关规定。

车辆动态重检测设备的安装要求、安装条件、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GB/T21296.1)的有关规定。

车辆动重检测区应按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进行安全与防护设施设计。

·采集信息要求

车辆的采集信息与车辆匹配正确率日间应不低于90%,夜间应不低于80%。采集信息与车辆匹配正确率指采集信息齐全、正确且能匹配的车辆数占通过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区的车辆总数的百分比。车辆的采集信息包括检测时间、检测点名称、车道、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颜色、图像、视频、车速、车型、轴数、轴(轴组)载荷及总质量等。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输出的图像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不同位置的车辆前部图片、1幅车辆侧面图片和1幅车辆尾部图片;应采集1段不少于5s的车辆经过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区的视频;采集的图片应包括车辆特征信息,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颜色、车头或车身颜色、轴数等。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检定的时间、内容、方法等应符合现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应由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和车辆检测器组成。公路车辆动态重检测设备进行正常动态称量的运行速度范围应为0km/h<v≤100km/h。

公路车辆动态重检测设备称量的总质量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JJG907-2006)中准确度等级5的要求。公路车辆动态重检测设备中,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裸露金属部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GB/T 21296.1)的有关规定,车辆检测器等其他设备裸露金属部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18226)的有关规定。

公路车辆动态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安装位置全部或部分位于路面以下的,则称重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8;称重传感器全部位于路面之上的,则称重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

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

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应由摄像装置和补光装置组成。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记录与输出的内容应包括检测时间、车道代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颜色、机动车号牌图像等内容。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的机动车号牌捕获率日间应不小于90%,夜间应不小于80%。

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的图片应采用JPEG编码,以JFIF或JPEG文件格式存储。图像输出应为全幅JPEG格式24位真彩图像。车辆前部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3392x2008像素点。车辆侧面和车辆尾部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2048x1536像素点。

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 995)的有关规定。

视频监控设备

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对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区全天候,全方位摄像的功能。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自诊断和自动补偿功能,宜具备视场校对功能。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旋转功能,可根据控制命令进行水平、俯仰旋转。视频存储应支持H.264、H.265SVACMPEG-4或MPEG格式,视频分辨率应不小于1920x1080像素点。视频监控设备宜支持随环境光线变化自动调整画面质量,宜具备自动除雾自动背光增强和自动去模糊等画质增强处理功能。

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数字证书与管理平台双向身份认证的能力,安全能力应符合现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中的A级要求。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件的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 995)的有关规定。

信息发布设备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区终点后应设置信息发布设备,设备与终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0m且不大于250m。信息发布设备应由显示屏、控制器、机架、外壳、控制箱、安装连接件等组成。信息发布设备应能通过文字交替、滚动等方式发布和显示信息。

信息发布设备显示文字的结构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设备应能显示《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GB/T 2312)指定的全部汉字、数字和字符,并能控制全亮与全灭。信息发布设备不显示时,不应产生微光。

信息发布设备经通信接口接人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后,应能接收数据处理系统的控制,按数据处理系统的命令正确显示相应的内容并将工作状况上传至管理平台或主控单元。

信息发布设备应具备防篡改功能。

信息发布设备应具备自检功能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通过自检功能。正确检测发光像素、通信接口以及其他单元的工作状态,将结果上传至主控单元,并通过指示灯亮与灭显示。

数据处理系统

数据处理系统应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硬件包括场工控机、称重仪表、交换机和机柜等,并能对前端采集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软件应具备数据匹配和轮轴判别等功能,并能对称重检测数据进行转换并修正数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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