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是一个地质学专业术语,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根据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地质灾害,通常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划分
1.按处所进行划分
按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和发生处所进行划分,常见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它们是:
(1)地壳活动灾害,如地震、火山喷发、断层错动等;
(2)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3)地面变形灾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地裂缝)等;
(4)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如煤层自燃、洞井塌方、冒顶、偏帮、鼓底、岩爆、高温、突水、瓦斯爆炸等;
(5)城市地质灾害,如建筑地基与基坑变形、垃圾堆积等;
(6)河、湖、水库灾害,如塌岸、淤积、渗漏、浸没、溃决等;
(7)海岸带灾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海崖侵蚀、海港淤积、风暴潮等;
(8)海洋地质灾害,如水下滑坡、潮流沙坝、浅层气害等;
(9)特殊岩土灾害,如黄土湿陷、膨胀土胀缩、冻土冻融、沙土液化、淤泥触变化、淤泥触变等;
(10)土地退化灾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碱化、潜育化、沼泽化等;
(11)水土污染与地球化学异常灾害,如地下水质污染、农田土地污染、地方病等;
(12)水源枯竭灾害,如河水漏失、泉水干涸、地下含水层疏干(地下水位超常下降)等。
2.按动力因素进行划分
致灾地质作用都是在一定的动力诱发(破坏)下发生的。诱发动力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人为的,据此,地质灾害也可按动力成因概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大类。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