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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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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不语 发表于 2024-1-22 11:30:0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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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1-22 11:39 编辑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交路〔2023〕107 号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31日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围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营运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格实施、强化考核,高效、优质、安全、节能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服务优先、科技引领、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需求,实现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作业包括养护巡查、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轻微局部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含桥涵、隧道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养护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养护巡查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安排养护经费用于高速公路养护,确保所辖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处于“优”等级,平均MQI不小于90,平均PQI不小于92。其中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可通过车辆通行费、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年养护费用总额不低于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的8%。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EPC、产出和绩效综合养护承包OPRC等合同模式,选择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信用评价优的养护单位,提高养护质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事务性工作。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地方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控集团”)及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各自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工作安排,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全省公路养护应急等具体专项工作。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的养护行业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依法确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任务等,负责领导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工作。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管理,负责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

(四)接受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备案。

第十一条 省公路中心的养护行业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巡检工作,组织实施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具体承担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审查及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编制并实施年度养护计划。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统计工作,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统计年报制度等要求报送月度、年度养护工程进度信息。

(四)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面的应用,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的养护行业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组织开展辖区内地方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巡检等工作,协助省级组织实施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地方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编制并实施年度养护计划。

(三)接受辖区内地方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备案。

(四)负责辖区内地方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养护统计工作,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统计年报制度等要求报送路况评定结果、月度、年度养护工程进度信息,汇总相关信息后向省公路中心报送。

(五)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面的应用,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办法。

(二)制定并实施养护管理细则、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制定养护巡查和路况检评制度并组织实施。深化检评数据在养护科学决策方面的应用,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科学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三)按照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项目库,组织实施日常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四)储备应急物资装备、实施应急养护工程,并做好防汛、除雪等保通保畅工作。

(五)应用BIM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积极探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

(六)组织养护从业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七)配合做好年度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评价、技术状况抽检和养护工程抽检等工作,及时上报高速公路养护各种统计、考评资料。

(八)根据工作安排,可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全省公路养护应急等具体专项工作。

第三章 养护巡查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日常巡查采用现场人工目测结合辅助工具方式进行,鼓励采用全程摄像监控设备等信息化手段,巡查内容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巡查频率不少于1次/日,并做好记录。

(二)按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桥梁、涵洞、隧道经常检查、定期检查。

(三)特殊巡查主要是指暴雨、大风、冰雪、高温等极端天气及异常情况下开展的巡查。巡查内容侧重于受天气水文等因素影响较大的高填路基、桥梁下部、隧道洞口等部位。

(四)专项巡查是针对日常、定期等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病害,进行较为细致的检查。

(五)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等规范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巡查。

第四章 路况检评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路况检评工作。路况检评包括检查和评定,是编制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制订养护技术方案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和频次,定期组织对所辖路段进行检查(包括调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

第十七条 路况检查

(一)路况检查包括人工调查和自动化检测。人工调查是以人工方式进行检查;自动化检测是利用精确、先进、快速的自动化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查。

(二)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应采用自动化检测方式,路基、桥隧和沿线设施技术状况可采用人工调查或自动化检测方式。

(三)鼓励选择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试验检测咨询单位开展检测或调查。

第十八条 路况评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并评定每公里和所辖路段的技术状况,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评定结果按程序报送省公路中心。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巡检和路况检评结果,制定日常养护或养护工程计划。

第五章 日常养护作业

第二十条 日常养护作业是指对设施进行日常保洁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局部损坏部分的作业,确保路容路貌良好,为司乘人员提供“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规范和养护目标,科学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合理确定日常养护作业内容。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养护作业的具体模式和实施方式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决定,并选择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入大型养护施工单位,提高日常养护作业的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日常养护作业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专业化和机械化养护施工,可采用长期限、大标段合同模式,实施周期性养护。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所辖路段日常养护作业需要,聘请第三方监理或咨询单位协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及时性原则,实行日常养护作业《通知单》制度,督促养护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形成养护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养护作业应合理统筹安排,尽量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时段,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养护作业时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养护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养护成效。

第六章 养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作业。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按照目的和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一)预防养护是指高速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二)修复养护是指高速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和小修。

(三)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四)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高速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三十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本年度实施的路面大、中修工程(含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面改造工程、公路灾毁修复工程)里程不得低于上年度管辖高速公路总里程的17%。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养护工程技术服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急养护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依法必须招标的养护工程,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可进一步缩短投标截止期限。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工作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和调查结果,结合路况发展趋势、高速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及养护目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前期决策,作为科学开展项目储备、工程设计的依据。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科学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计划编制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目标要求和项目库储备更新情况,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按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公路中心备案。

(二)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以及预防养护项目。

(三)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界路段的养护工程应当提前与相邻省份做好沟通衔接。

(四)每年3月底前,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成本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工作,并报省厅备案。其中省交控集团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直接以正式文件报省厅备案;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先以正式文件报所在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备案,经所在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汇总后,再以正式文件报省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进度报送

每年4月开始,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于每月28日前向省公路中心报送工程进展,其中省交控集团直接向省公路中心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进度;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汇总辖区内地方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进度,并向省公路中心报送。

第三十六条 工程设计

(一)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经相关单位组织审查批复后,方可使用。

(二)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三)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老路性能评价,加强各类病害的原因分析。

(四)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段、分类设计;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做好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做好配套设施设计。

(五)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详细说明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六)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施工

(一)养护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养护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报批。

(二)养护工程应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设计批复单位同意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由设计批复单位确定。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自查、抽查、委托专业试验检测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当符合《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五)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应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施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鼓励提前将施工信息告知第三方地图导航平台,为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六)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原则上当年实施当年完工。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

(一)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交)工验收。

(二)技术复杂程度高或者资金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适用一阶段或者两阶段验收的情形,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确定。

(三)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的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其中省交控集团的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完成,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所在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养护工程验收程序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探索建立养护工程质量后评价机制。

第七章 养护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公路养护管理提质降本增效,统筹推进设施数字化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覆盖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养护管理系统以及相关数据库。不断扩展信息应用场景,利用信息化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推广长大桥隧、高边坡健康监测、养护施工质量管控等技术应用,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养护管理效能。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养护管理信息化工作,做好系统维护管理,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并做好数据保存和备份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养护管理常态化评价机制。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路况评定、检查科学决策系统应用、养护工程项目库建立、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资金投入、危桥改造实施、相关制度落实等情况,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养护成效、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机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及省有关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制订所辖路段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及应急值班制度,及时通过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阻断信息;发生大面积、长时间拥堵或相关部门通报路段有事故涉及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时,及时通过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并根据事态进展进行续报、终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养护管理信用评价机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订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咨询单位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程序报省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养护管理强制机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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