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郑贤号,1962年4月6日出生,仙山牡丹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8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2.王晓波,1957年8月7日出生,源瑞佳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31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3.姜永成,1956年1月3日出生,事故工程主要承建人,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4.邹志孝,1956年12月28日出生,事故工程主要承建人,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5.朱远成,1962年1月23日出生,事故工程主要承建人,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6.姜永高,1964年3月27日出生,事故工程现场施工组织人员,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7.姜军,1987年6月3日出生,事故工程材料采购与质量把关人员,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8.伍新怀,1971年10月4日出生,事故工程脚手架搭建人员,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9.余军民,1967年12月26日出生,事故工程脚手架搭建人员,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10.周伟,1981年7月13日出生,事故工程混凝土工程带班人员,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
11.尹骞,中共党员,2007年7月至事故发生,由麻城市委组织部聘任为五脑山管理处副主任(正股级),负责仙山牡丹博览园项目。2017年4月27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2.胡孝枝,中共党员,2004年2月至2016年11月任麻城市五脑山林场场长,2008年至2016年11月兼任五脑山管理处主任(正科级),2016年11月至事故发生,任麻城市林业局正科级干部,麻城市第九届人大代表。2017年5月19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3.张怡文,中共党员,2016年11月至事故发生,任五脑山管理处主任(正科级)。2017年5月19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4.杨平,中共党员,2015年4月至事故发生,任麻城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副中队长。2017年4月27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5.董双文,中共党员,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麻城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原直属中队负责人,2017年3月4日至事故发生,任麻城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案件督查室主任。2017年5月19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6.陈栋文,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事故发生,任麻城市国土局龙池桥国土所所长、党支部书记。2017年4月27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人员中的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处理后,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2.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企业相关人员。
1.郑贤号,仙山牡丹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由黄冈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王晓波,源瑞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由黄冈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施志林,中南勘察设计院职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员在业主单位未提供地勘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业务,也未按照要求进行图纸审查,违反职业规定违规设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3.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丁如寿,中共党员,事业编制,2014年3月至今任五脑山管理处总支委员、副主任(副科级),2015年2月至今分管土地工作(其间,2016年2月至8月因车祸在家休养),2017年2月20日后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丁如寿作为五脑山管理处副主任分管土地工作期间,在仙山牡丹公司建设综合楼工程前,未组织办理该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后,未组织对综合楼工程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丁如寿撤销五脑山管理处总支委员、副主任职务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
2.雷光明,无党派,行政编制,麻城市第九届政协委员,2003年10月至今任市林业局副局长,2012年8月起分管市林业局招商引资、国有场圃(含五脑山林场)、森林旅游等工作。雷光明作为麻城市林业局分管招商、国有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对五脑山管理处未按规定办理牡丹博览园项目备案手续的问题失察,对五脑山管理处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失职失责的问题失察失管,在2016年5月发现综合楼工程进行场地平整和基础处理后,未督促五脑山管理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雷光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3.张光文,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2年3月任麻城市林业局副局长,2016年9月至今任市林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2年8月起分管市林业局安全生产等工作。张光文作为麻城市林业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对五脑山管理处未认真履行综合楼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未组织市林业局相关职能科室对综合楼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导致未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张光文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杨汉华,中共党员,行政编制,麻城市市委委员,2011年12月任市林业局局长,2016年9月至今任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2007年8月任麻城市龟山乡党委书记、乡长期间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汉华作为麻城市林业局局长,对五脑山管理处未按规定办理牡丹博览园项目备案手续的问题失察,对五脑山管理处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失职失责的问题失察失管,未督促市林业局相关职能科室对综合楼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2016年8月及2017年3月24日到五脑山管理处检查时发现综合楼工程进行基础平整、施工建设后,未督促相关科室加强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2007年杨汉华曾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杨汉华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其辞去麻城市林业局局长职务,其党内职务由麻城市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5.占咏波,中共党员,事业编制,2015年4月至今任麻城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党支部委员、中队长。占咏波作为麻城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中队长,在2016年4月带队检查发现综合楼工程违规建设问题后,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停工通知书》,此后中队其他人员多次巡查发现该工程未停工,但未依法上报市住建局立案查处;未督促中队检查综合楼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施工资质和架体搭设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质,对综合楼工程违规建设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占咏波撤销麻城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党支部委员、中队长职务处分,按办事员安排工作。
6.徐明安,中共党员,行政编制,麻城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11年3月至今任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分管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和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徐明安分管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和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期间,对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监管失职失责的问题失察,虽多次组织市住建局安监站、质监站等开展建设工程执法检查,但未将综合楼工程纳入检查范围,导致未能发现综合楼工程违规建设问题及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徐明安行政记大过处分。
7.刘思胜,中共党员,事业编制,2015年4月任麻城市住建局副主任科员,2017年1月至今任市住建局党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分管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工作和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刘思胜分管麻城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工作和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期间,对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未依法处理综合楼工程建设违规建设问题失察,未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导致未能发现综合楼工程违规建设问题及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刘思胜党内警告处分。
8.黄同斌,中共党员,行政编制,麻城市第九届人大代表,2014年3月任市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6年10月至今任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同斌作为麻城市住建局局长,对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未依法处理综合楼工程违规建设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黄同斌行政记过处分。
9.彭乾,中共党员,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011年1月至今任麻城市规划局政策法规与信访科科长,2016年4月至今主持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工作。彭乾主持麻城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工作期间,对其下属先后负责五脑山林场规划监察的原直属中队和城北中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未督促原直属中队及城北中队对综合楼工程开展动态巡查、跟踪监管,未能发现综合楼工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对综合楼工程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彭乾未担任党内职务,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彭乾党内严重警告、撤销麻城市规划局政策法规与信访科科长职务处分,按办事员安排工作。
10.何干,中共党员,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015年9月任麻城市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7日分管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安全生产工作和城乡规划监察大队。何干作为麻城市规划局分管执法监察、安全生产工作和城乡规划监察大队的副局长,对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规划监管缺位的问题失察失管,未督促该大队对综合楼工程开展动态巡查、跟踪监管,未能发现综合楼工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对综合楼工程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何干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李成文,中共党员,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16年4月至今任麻城市规划局党委委员,2017年3月7日后分管执法监察和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李成文作为麻城市规划局分管执法监察和城乡规划监察大队的党委委员,对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规划监管缺位的问题失察失管,未督促该大队对综合楼工程开展动态巡查、跟踪监管,未能发现综合楼工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对综合楼工程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李成文分管执法监察和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时间距事故发生仅20日,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成文诫勉处理。
12.夏焰玉,中共党员,参公管理事业编制,麻城市第九届人大代表,2010年7月任市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年9月至今任市规划局正科级干部。夏焰玉任麻城市规划局局长期间,对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规划监管缺位的问题失察,对该局未依法处理综合楼工程建设中规划方面的违法问题失察,对综合楼工程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夏焰玉诫勉处理。
13.阮杰,中共党员,全额供给事业编制,2016年10月至今任麻城市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阮杰任麻城市规划局局长期间,对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规划监管缺位的问题失察,对该局未依法处理综合楼工程建设中规划方面的违法问题失察,对综合楼工程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阮杰诫勉处理。
14.余红安(无编制,职务由麻城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总支委员会任命),中共党员,2017年3月4日至今任麻城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城北中队负责人。余红安作为麻城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城北中队负责人,在2017年3月4日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原直属中队职责划入城北中队、3月22日办理工作交接后,未及时组织对综合楼工程开展规划动态巡查、跟踪监管,未能发现和制止综合楼工程建设中规划方面的违法问题,对综合楼工程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城北中队履行对五脑山林场监管职责至事故发生仅5天,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余红安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麻城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15.徐世辉,中共党员,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13年1月至今任麻城市国土局龙池桥国土所党支部委员、副所长并兼任含五脑山林场在内的二片区片长。徐世辉作为龙池桥国土所副所长负责二片区国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2016年5月19日带队动态巡查时,发现仙山牡丹公司以设施农业用地的名义违规平整土地问题,仅口头要求仙山牡丹公司尽快补办用地手续;12月19日,该所再次巡查发现仙山牡丹公司在前述土地上违法建设综合楼工程,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法人代表郑贤号屡次拒绝签字。徐世辉向所长陈栋文作了报告,但陈栋文既未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也未按照法定程序向市国土局监察科和局领导书面报告,导致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问题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得到查处。徐世辉对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徐世辉在动态巡查中发现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向所长陈栋文作了报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徐世辉记过处分。
16.蔡斌,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2年5月至今任麻城市国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2月27日起分管龙池国土所。蔡斌作为麻城市国土局分管龙池桥国土所工作的副局长,对龙池桥国土所未依法处理综合楼工程建设违法用地问题失管,2017年1月陈栋文向其口头报告该工程违法用地问题后,要求陈向市国土局监察科书面报告,此后未再过问也未向市国土局局长报告,导致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问题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得到查处,对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蔡斌行政记过处分。
17.杨辉勇,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6年10月至今任麻城市国土局党委书记、局长。杨辉勇作为麻城市国土局局长,对龙池桥国土所未依法处理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的问题失察,未能查处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问题,对综合楼工程违法用地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杨辉勇诫勉处理。
18.胡文奇,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3年11至今任麻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4年3月至今分管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工作,2016年6月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胡文奇作为麻城市分管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工作的副市长,对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在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监管失职失责的问题失察,未督促依法处理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胡文奇行政记过处分。
19.童国锋,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4年1月任麻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市林业局等工作,2016年11至今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童国锋任麻城市副市长分管市林业局工作期间,对市林业局监督管理五脑山林场不到位情况失察,未组织全市林业系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并消除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童国锋诫勉处理。
20.凌建平,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麻城市政府副市长兼经济开发区主任,2017年4月至今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7年1月起分管市林业局等工作,2012年3月因工作失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凌建平分管市林业局工作期间,对市林业局监督管理五脑山林场不到位情况失察,未组织全市林业系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并消除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给予凌建平诫勉处理。
4.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
1.源瑞佳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黄冈市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资质和证照。
2.仙山牡丹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黄冈市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5.(五)实施问责的有关政府和部门。
1.责令麻城市林业局向麻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麻城市住建局向麻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麻城市规划局向麻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麻城市国土局向麻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麻城市政府向黄冈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委、省安监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