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库房租赁合同,A公司将涉案库房出租给B公司使用,并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案发当天,B公司员工宋某与同事张某在关闭库房卷帘门时,发现卷帘门一侧卡在轨道内无法正常降落。宋某随即站到叉车上使用木棍撬别卷帘门,卷帘门坠落,将其砸伤。 双方公司就此人伤案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特委托华碧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作为全国首个产品质量鉴定团体标准《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的制定者,华碧随后出具鉴定意见:事故主要原因是卷帘门卷轴轴头与卷轴无有效固定,卷轴右端卷轴端板与链轮轮毂啮合未见锁止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卷轴发生轴向窜动,卷轴右端的轴头啮合件发生脱落。次要原因是卷帘门操作人员对卷帘门进行非正常作业导致卷帘门坠落。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A公司系卷帘门的所有权人,该卷帘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坠落造成宋某损害,A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卷帘门发生故障,已不是事发之时即时发生的故障,故A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卷帘门发生故障,当事人宋某对其进行排除障碍的操作,鉴定意见在分析故障发生原因的基础上,认定宋某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综合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宋某的合理损失由A公司赔偿70%,由其自行承担30%。判决如下: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宋某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31万元; 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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