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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则意见] 《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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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不语 发表于 2024-1-19 15:36:1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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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1-19 15:38 编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
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26日经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2年3月6日


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塌陷、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工程。日常养护和改扩建工程除外。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内容具体分为三类:

Ⅰ类应急养护工程: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公路应急保障工程;

Ⅲ类应急养护工程: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安全风险的处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反应快速、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的统筹管理,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设施养护服务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由财政资金解决。高速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六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应急前期处置费和工程实施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

第七条 公路日常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的前期处置工作,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交通设施导行、人员值守以及交通信息发布等。

第八条 Ⅰ类应急养护工程由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现场立即进行处置。

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现场处置的同时,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现场确定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Ш类应急养护工程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现场采取管控措施的同时,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提出处置方案,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 符合Ⅰ、Ⅱ、Ш类应急情形发生后,公路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立即向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

Ⅰ、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处置结束后,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普通国省级干线公路应急抢险工程的影像资料、实施方案、工程造价等处置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确认。

Ш类应急养护工程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经营管理单位依据检测结果和专家意见,形成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委,符合应急养护工程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后实施。

第十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应急保障能力的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作业单位实施公路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与作业单位签订框架合同。框架合同内容应明确工程施工范围、抢险目标、工期、计价方式、质量、安全、环保等内容。

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验收参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Ⅰ类应急处置和工程实施费用按实际情况确认;Ⅱ类、Ш类应急处置和工程实施费用依据设计技术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现场监理计量、设计复核等方式确认。

Ⅰ类、Ⅱ类、Ш类应急处置和工程实施费用均需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分类细目见附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wps (101.79 KB, 下载次数: 0)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2年3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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