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5-24 11:44 编辑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垮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厅工程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垮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1日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垮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按照《湖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和《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工作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不断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垮塌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
二、专项治理范围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垮塌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大型临时设施安全、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等方面。
三、主要治理内容
防垮塌专项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19项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治理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管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和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必要的安全验算。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3.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进行后续施工。
4.施工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或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场作业。
5.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工程类产品进场未组织验收或无合格证。非标产品未经专业论证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二)开展大型临时设施安全治理
1.大型模板。模板体系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支撑、对拉杆件或承载力不足,存在部件未正确安装或松脱失效等问题。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模板。移动模架抗倾覆稳定系数不满足要求,拼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移动模架首孔梁浇筑前及每次重新拼装后未进行预压。
2.支架支撑体系或脚手架。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未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支撑体系、部件搭设不符合要求,整体结构不稳定。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揽风绳。支架支撑体系未按要求进行预压和验收。脚手架上堆放过重荷载或偏载严重,拆除顺序不符合要求,拆除过程中未设置警戒区。
3.挂篮。挂篮拼装后未按要求进行荷载试验。两端悬臂荷载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挂篮锚固系统、承重系统、悬吊系统、行走系统、模板及作业平台系统等不符合挂篮设计要求。挂篮移动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挂篮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控制工序未管控到位。
4.围堰。围堰施工不符合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围檩未连接成整体,与内支撑的连接不到位。围堰内抽水施工时,工作水头超过允许值。围堰接高和下沉过程中未采取保持围堰稳定的措施。围堰未开展变形、渗漏水等方面的监测预警。
5.栈桥及施工平台。栈桥及施工平台设置与设计或方案不符。护栏破损未及时修复,栈桥及施工平台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通航水域的栈桥未按规定设置助航安全设施。
(三)开展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治理
1.桥梁工程。斜拉桥塔顶挂索施工平台设置不稳固。悬索桥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的工序进行架设、拆除,猫道未做抗风稳定措施。梁板安装后,未及时与相邻梁板有效连接。梁体起重吊装作业区域下方未设置警戒区。拱桥拱圈混凝土两端浇筑不同步、未对称浇筑或未按设计顺序浇筑,拱桥悬臂浇筑或悬拼拱圈扣锚索系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在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未设置安全母索悬挂点,施工人员不系挂安全带或系挂点不当。
2.隧道工程。擅自改变隧道开挖工法。盲目赶工、冒险施工,施工安全步距超标。初支未按要求设置锁脚锚杆,超欠挖与洞坑处理不满足规范要求,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未按要求开展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或两者未对施工安全起到应有作用。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严重不符时,未进行动态设计。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隧道开挖前,未按要求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作业面带水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应对措施,或控制措施失效情况下未停止施工。支护结构扭曲变形、墙体出现明显裂缝时,未及时撤离人员。隧道内违规动火作业。
3.防护工程。高边坡未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挖,或开挖后防护不及时,未按规定采取监测措施。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监测地表变形及地下水渗流,出现塌陷、涌泥、涌水等情况。防护工程结构类型、技术参数未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混凝土未达到强度要求,开始后续施工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时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
4.码头工程。高桩码头结构未按“先削坡后沉桩”工序施工,接岸结构超负荷堆载。重力式码头结构基础或基床承载力不足,沉箱未按相关规范进行吃水、压载和浮游稳定验算,或验算结果不满足规范要求;未对沉箱安装相关起重作业受力情况进行计算,未对使用的起重设备(船舶)吊力进行复核或复核结果不满足实际要求。
5.船闸工程。施工围堰发生渗漏、边坡防护被冲刷。围堰专项施工方案未针对汛期洪水制定有效防护措施并落实。闸墙混土浇筑顺序不合理。墙后回填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存在回填速率过快、降排水措施失效、夯实碾压工艺不当等问题。工程沉降位移监(观)测数据异常时,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四)开展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治理
1.机械设备进出场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存在明显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械设备。未开展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2.机械设备现场使用不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未开展定期校验、检修,未接受定期检验。特种设备部件松动、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龙门吊无夹轨器、未设置轨道止挡或失效,在停用期间未锁紧固定。塔吊使用超过最大自由度,未按方案要求设置附墙件、基础或基础节设置与方案不符。架桥机未调平即开展架梁吊装作业,作业工况超过允许的最大工况。架桥机在移动过孔期间,施工人员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升降机未配备限速、限位和防坠等安全装置。汽车刹车系统未按规定检查维护。起重吊装使用的钢丝绳已达报废条件。
3.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管理不到位。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起吊重量超过300KN的起重设备安装拆除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安装、拆除施工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经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安装、拆除施工现场环境和天气等条件不满足要求。特种设备安拆单位和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安装、拆除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四、工作安排
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自2024年5月开始至2024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之后转入长期推进。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4年5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项目实际确定重点整治内容,明确具体目标任务,细化落实举措,及时开展动员部署。
(二)排查治理阶段(2024年6月-2024年11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工程事务中心要加大指导力度,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建立防垮塌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督办整改,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防垮塌专项治理工作,对特种设备及大型临时设施建立统计台账,明确施工单位包保责任人。
请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阶段性总结及统计表(详见附件1—2,下同)报厅工程事务中心,厅工程事务中心汇总后报送省厅;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8月底前将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阶段性总结及统计表报送省厅。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2月)。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厅工程事务中心,厅工程事务中心汇总后报送省厅;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2月25日前将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送省厅。
五、有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扎实推动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要督促指导各市州普通公路、一般水运工程项目开展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厅工程事务中心、省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督促指导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开展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并形成监督合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销号,确保防垮塌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联系人:厅工程管理处,汪颢(027-83460330,362547628@qq.com);厅工程事务中心,王华仙(027-83460733,43136983@qq.com)。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及结构工程防坍塌专项治理台账
2.特种设备及大型临时设施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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