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南院老邱说监测
作者:邱山鸣(授权发布)
编前语
意见为监测业务企业提供了四大机会:
一是周期性安全评价与安全鉴定;
二是全方位提升大坝安全监测能力;
三是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四是推动运用新技术、推进大坝安全管理提档升级。
这些都少不了监测专业的参与。
以下文件来源:水利部
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强化水利系统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意见》指出,各地要认真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制度,所有水库大坝全部完成注册登记;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及时掌握大坝安全状况;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和投资渠道,建立除险加固长效机制,有序推进水库降等报废;制订水库调度规程,规范水库科学调度运用;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从监测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分析等方面,全方位提高安全监测能力;加快推进水库确权划界,加强库区水域岸线管理;落实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人员和经费,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
《意见》要求,各地要针对水库大坝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主体和整改措施,尽快逐库消除安全隐患,其中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力量在今年汛前全面消除。要加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治理进度滞后的地区、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挂牌督办。水利部将建立隐患治理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适时派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
此外,《意见》还对科学规划新建水库布局、深化水库建设前期论证、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做好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水建管【2018】63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意见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水利部组织对全国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大坝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发现,部分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病险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水库大坝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水利系统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地方政府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所属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加强目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二)尽快逐库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此次排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制订整改工作方案,逐库落实责任主体、整改指施、资金来源、完成时限和应急预案,并建档立卡,对账销号。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力量在今年汛前全面消除。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整改工作方案报水利部。
(三)加强安全隐患治理督查。
各地要做好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治理进度滞后的地区、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挂牌督办。流域机构要加强对直属水库及流域片区地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利部将建立隐患治理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适时派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
(四)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制度。
目前全国还有部分水库大坝未完成注册登记。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属地负責的原则,逐库核对是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信息是否准确,未注册登记的要抓紧注册登记。新建水库要按照规定及时注册登记,确保水库大坝信息完整准确。
(五)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及时掌握大坝安全状况。已除险加固的水库,要按照新建水库的相关要求,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开展安全鉴定,以后每隔6~10年鉴定一次。
(六)建立除险加固长效机制。
各地要切实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长效机制,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对辖区内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及时制定除险加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限期清除水库病险问题。
(七)有序推进水库降等报废。
各地要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8号),对规模减小、功能萎缩或基本丧失以及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进行科学论证,经审批同意后实施降等或报废处置。各地要研究制订当地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细则,编制降等报废工作计划,落实经费渠道,有序推进降等报废工作。
(八)规范水库科学调度运用。
各地要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审批水库调度规程,制订水库调度管理办法和调度运用方案,对未及时除险加固的水库采取控制运用措施。要充分发挥水库的调蓄功能,在确保防洪安全、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基础上,科学实施供水、发电、生态、航运等调度,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九)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组织做好水库大坝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危及大坝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地震、洪水、工程险情等突发事件,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领导指挥机构,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措施。要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努力提高安全监测能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从监测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分析等方面全方位提升大坝安全监测能力。要及时修复损坏的监测设施,抓紧增设必要的测点和项目,进一步完善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加强大坝安全监测和资料整编分析,不断提升水库大坝安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一)加快推进水库确权划界。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具备条件的要办理确权发证手续。要加强水库库区水域岸线管理,加大对危害大坝安全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好水库大坝安全保卫和反恐怖工作。
(十二)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各地要继续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切实落实管护责任、人员和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县为单元建立区域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每座水库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备,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
(十三)科学规划新建水库布局。
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水库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红线管控耍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要做好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保留河流生态空间,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条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十四)深化水库建设前期论证。
各地要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加强水库工程前期论证,深入比选,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工程方案,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新建水库环境准入要求。工程设计、实施阶段要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五)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各地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突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控制,严把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关。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各地要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建设,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立即治理,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七)做好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开展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实践与推广,不断提高建设质量。积极推进运行管理技术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推进大坝安全管理提档升级,实现动态化监测、智能化控制、现代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