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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文章] 江苏省政府印发重磅文件!江苏未来5年建筑业方向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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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不语 发表于 2024-2-5 09:04:34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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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2-5 09:50 编辑

江苏省政府接连印发3份重要文件,江苏建筑业发展方向基本明朗!

•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本意见自2023年12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1月5日,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此外,江苏一大批项目来了: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规划范围为全省陆地、内水和海域空间。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1月5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2024年江苏省重大项目名单、2024年江苏省民间投资重点产业项目名单》。

发展方向

持续深化建筑业改革,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

目标

到2025年,培育3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150家具备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

再过5年左右时间,培育2-3家产值过千亿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成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加快推进智能建造

建立健全智能建造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以智能建造为突破口,推进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

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及产生科研投入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

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建立全省统一的BIM设计交付和智能审查数据标准,逐步推行运用BIM技术辅助工程建设报建及施工图审查。

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

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企业。

制定建设领域“智改数转”推进计划,加快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

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链供应链集群。

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及生产科研投入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

大力推进绿色建造

聚焦“双碳”目标,强化绿色建造理念,推动发展各专业协同的绿色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和运维模式。

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打造一批绿色建造示范工程,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

积极推动绿色施工方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有效应用绿色建造新技术,推进绿色建材采信应用。

完善绿色建造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绿色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生产、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

推动建企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

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支持建设行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制定符合建设行业特点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措施。

支持在苏央企、国有企业、省内优势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拓展能力。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全面落实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

扩大民间投资范围

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细分行业指引指南。

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建立省级年度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清单。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年度起5年内每年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拓展海外业务,加快建设海外生产基地,培育民营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优化企业资质管理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

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优质企业将总部迁移到我省或在省内设立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的,可按规定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资质。

鼓励和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新取得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自特长,实现优势互补。

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在全省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推进“评定分离”。(省厅:7月1日起实施!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

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设置不合理条款。

推进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监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质量。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人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

4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江苏: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留给中小企业40%以上!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的理由。

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

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

实施“互联网+监管”,加强建筑领域监管数据互联共享,逐步推进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数字化联动监管。

持续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

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推广运用“苏建码”,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资保障、人员配备等实施动态管理。(省厅:凡进入本省施工现场的工人必须申领“建安码!处罚:停工整改、限制企业招投标!先在3个区域推行)

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力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延伸阅读
2021年7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建筑业“十四五规划”》。
2022年5月,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年1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未来方向已明朗:

优化建筑产业结构

重点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综合、甲级资质企业。

鼓励企业参与传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融入包括5G基站、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推广物联网、大数据、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先进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中的应用,推动生产装备、施工设备智能化升级,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提高 3D 打印技术、建筑机器人技术运用于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的规模化水平,挖掘 5G 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

建立省级层面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管理平台和面向不同用户、不同终端,覆盖省、市、 县、企多层级、多角度、全方位的全省智能建造管理平台,包括招投标平台、产业工人管理平台、建材交易平台、机械租赁平台。

加强优势企业培育

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

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将总承包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企业集团。

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引导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中小施工承包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设计、专项施工发展,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

持续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由单一型向综合型发展,由生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

引导和推动省内外知名大企业集团与我省优势建筑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优势互补。通过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促使产业整合、协同发展。

加快培育具有装配式建筑整体解决方案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激励造价咨询企业发挥专业优势,从以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为主转向全过程造价咨询。

引导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投资

切实加大新型基础设施、交通、物流、能源、水利、城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生、安全保障等领域投资力度,加快构建高水平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新型基础设施方面,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项目建设步伐,布局建设新一代超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平台、宽带基础网络等项目,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基础设施方面,全面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干线铁路、高速公路、过江通道等项目实施步伐,推进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建设,加强沿海和内河航道规划建设,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力争提前开工。

物流仓储设施方面,高质量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城乡冷链物流、粮食物流枢纽、粮食和物资储备设施等项目。

能源基础设施方面,加快电网、油气管网、大型发电工程等能源项目建设,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推进建设一批集中式光伏项目。

水利设施方面,加快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实施进度,积极推进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国家水安全专项、区域治理、大中型灌区改造、洪泽湖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扎实开展一批项目前期工作。

城市公用设施方面,重点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网、燃气管网、供排水管网等项目,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

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方面,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太湖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加快实施垃圾、污水、固废处理等项目。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民生基础设施方面,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加大“一老一小”服务设施等建设力度。

安全保障基础设施方面,加大能源储备、粮食安全、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应急等设施投入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各领域重大项目引领带动作用,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慢于序时进度的应逐项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推进智能建造

关键词:BIM、3D打印、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元宇宙。

五大智能建造:建筑产业互联网、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线和智能施工管理。

目标:

到2025年末,智能建造适宜技术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占比50%,培育30家以上智能建造骨干企业,推动建筑业企业智能化转型。

到2030年末,智能建造适宜技术在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占比70%,培育10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

到2035年末,大中企业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普遍应用智能建造适宜技术,培育一批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成为全国建筑业智能建造强省。

加快发展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

积极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建筑机器人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加快建筑机器人和装备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努力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加快人机智能交互、智能物流管理、3D打印等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应用。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益。

稳定房地产投资
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引导房地产企业由住宅开发为主向城市更新、住房租赁、项目代建、物流仓储和养老健康等领域延伸。

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做好城镇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内涝治理等领域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江苏3份文件原文:



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苏政规〔2023〕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建筑业改革,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江苏建造”品牌含金量,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培育3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150家具备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科技赋能成效明显,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加快应用,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初步建成建筑强省。

再过5年左右时间,江苏建筑业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培育2-3家产值过千亿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成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标准体系和政策体系;进一步丰富“江苏建造”品牌内涵,基本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更高水平建成建筑强省。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向更宽领域拓展。

1. 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取得的施工业绩,其实际承担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作为企业资质申报、参与相关工程项目投标的业绩。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两项及以上项目的,可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前提下独立参与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承揽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招投标和资质申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部分建设内容在招投标时还不确定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工程造价。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配套制度,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推行优质优价。鼓励设计、监理等企业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民用建筑工程中试点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全过程管控作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打造“江苏建造”品牌。

1. 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建立健全智能建造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以智能建造为突破口,推进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及产生科研投入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建立全省统一的BIM设计交付和智能审查数据标准,逐步推行运用BIM技术辅助工程建设报建及施工图审查。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企业。制定建设领域“智改数转”推进计划,加快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链供应链集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大力推进绿色建造。聚焦“双碳”目标,强化绿色建造理念,推动发展各专业协同的绿色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和运维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造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促进绿色建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和引导绿色保险创新实践,开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试点。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打造一批绿色建造示范工程,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积极推动绿色施工方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有效应用绿色建造新技术,推进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完善绿色建造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绿色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生产、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举办江苏绿色低碳建筑国际博览会,加大绿色建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

(三)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1. 积极培育重点企业。建立建筑业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资质申报、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科技创新、项目创优、保证金缴纳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兼并重组、体制创新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推进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和拓展,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指导和服务。强化企业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完善建筑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约束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经营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聚焦主业,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抵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国资委)

2. 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建设行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制定符合建设行业特点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措施。全面落实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支持在苏央企、国有企业、省内优势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规范信贷、助贷、征信环节收费行为,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

3. 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优质企业将总部迁移到我省或在省内设立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的,可按规定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资质。鼓励和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新取得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自特长,实现优势互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国资委)

4. 着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推动建筑业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工法,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支持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支持建筑业企业优秀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5. 加快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培养。鼓励各级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定期组织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能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强化国际工程承包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大力推进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立智能建造等新型专业,鼓励企业同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培养满足建筑业转型升级需求的行业高端人才和紧缺技术技能人才。增加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供给,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建筑业用工特点,优化培训和技能认定的补贴政策,将补贴发放落实到位。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自有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建筑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园区资源集聚优势,打造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劳务品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

(四)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1. 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鼓励和支持境外项目参与国内评优。对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开展境外建设领域合作推介活动,充分发挥国际工程承包产业联盟作用,组织省内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组团“走出去”发展。统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营一体化”。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商务部援外企业名单,承接国家“两优”、重大援建、国家海外重点投资项目。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加快因公出国(境)审批及证照签证办理,以及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签发,对情况特别紧急的,提供相应便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2. 积极开拓省外建筑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紧跟国家发展战略,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拓展省外市场,巩固我省建筑业省外市场优势。加强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和战略合作,依托驻外机构搭建平台,组织召开省外推介会及交流活动,加大对省内优秀建筑业企业的推介力度,为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搭建平台。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开展省外项目“扬子杯”评选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1. 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在全省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推进“评定分离”,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投标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定,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设置不合理条款。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加大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推进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监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质量,强化监管平台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监督。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升评标专家的职业操守,切实提升评标质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办)

2. 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实施“互联网+监管”,加强建筑领域监管数据互联共享,逐步推进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数字化联动监管。持续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继续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进一步规范集中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探索开展区域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评估。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积极争取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提升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覆盖率,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新型工程质量监管格局。大力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推广运用“苏建码”,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资保障、人员配备等实施动态管理。探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争取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保险试点,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

4.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目录,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5.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的理由。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筹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金额不超过80万元措施,对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合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保证保险等业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建筑业供应链融资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扩大建筑业企业合格抵押质押物范围,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资质资格审批流程,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审批联动办理、“一网通办”。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调整施工许可限额,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争取推进“桩基先行”试点,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产业类项目的桩基工程可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着力打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取消各类违法设置的校验、备案、登记、领取信用手册、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区域和行业市场壁垒。建立国有投资项目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项清欠平台,严厉打击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定期曝光工程项目费用拖欠情况,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国有投资项目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日,《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和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振和扩大消费

(一)提升城乡消费服务水平。2023年新增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消费专项活动。精心举办“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开展“销售竞赛季”活动,支持“一市一主题”特色品牌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惠民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新认定10个左右省级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举办江苏电商直播技能大赛等系列活动。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高效顺畅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到2025年实现县(市)和涉农市辖区寄递公共配送中心或快递产业园区全覆盖,50%以上的乡镇建有寄递公共配送中心,70%以上的建制村建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开通集客货邮于一体的交邮合作邮路,全面提升农村邮政快递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试点,拓展服务功能和旅游商贸服务,加强汽车客运站综合开发。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2023年新培育600家以上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30年底。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进充电桩、储能等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改造,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三)丰富优质文旅和体育休闲服务供给。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组团成效显著的旅行社和提质升级的等级旅游民宿等进行奖补。继续下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2023年新投放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持续办好“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等活动,打造沉浸式、数字化文旅等消费体验新场景。推进文旅消费支付便利化。引导和扩大体育休闲消费,打造体育夜市、体育大卖场、线上体育培训等消费新场景。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各地承办举办高端体育赛事和特色品牌赛事进行奖补。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四)扩大民间投资范围。制定实施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接续举措,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编制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一批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依托江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上市主体在重大项目投资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根据国家部署修订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合理引导和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

(五)加大产业投资力度。省市财政、国资联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集群,重点投向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具有前瞻性的未来产业,推动一批对优化全省产业布局具有牵引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培育一批能有效掌控细分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专精特新”企业、单打冠军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持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和预制菜产业发展等。

(六)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2023年省级220个重大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158个重大制造业项目实现投产达效。进一步优化用地用海服务保障,加大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保障力度,边界外采取列清单方式予以保障。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优化林地定额供给,提高林地供给效率。优先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原则上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允许采取分期验收分区开发建设方式,提高文勘和工程建设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加快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三、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各地因城施策适时调整限制性房地产政策措施,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降低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保交楼”配套融资力度。

(八)稳定房地产投资。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做好城镇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引导房地产企业由住宅开发为主向城市更新、住房租赁、项目代建、物流仓储和养老健康等领域延伸。指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支持省内上市房地产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做好央地合作增信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内涝治理等领域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九)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及生产科研投入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四、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激励引导省内各机场加快恢复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建立省级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和稳存量扩增量“两张清单”,发挥“苏贸贷”融资增信作用,对新增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和争取跨国公司总部订单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加强用工、用能、融资、物流、通关等要素和政策保障,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对企业参加省级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引导地方对企业出境参展的展品运输、人员商旅等费用予以支持。指导更多企业获得二手车出口资质。推动银行按照“应享尽享、应纳尽纳”原则,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力争2023年全省享受便利化政策的企业新增2000家。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系列活动,2023年组织各类对接交流活动不少于500场,组织各类跨境电商人才培训5万人次。推动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备案流程,实现“属地备案、全国通用”。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免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力争202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对全省跨境电商业务承保规模较上年提升20%,服务全省企业数不低于2万家。推广“涉外公证+领事认证”一体联办。扩大汇率避险服务覆盖面,力争2023年全省参与套保避险的企业超过1万家。

(十一)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人。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省、市重大项目,在用地用林等方面指标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政策。修订完善外资总部鼓励政策,认定新一批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提高出入境和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优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提高企业人员持卡量。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十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支持更多“从0到1”的重大原创突破。推进苏州实验室高质量建设运行,支持紫金山实验室等开展重大科技任务攻关。围绕第三代半导体、通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加快组织实施89项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和8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聚焦“1650”产业体系,支持60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新组建10家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接续支持。2023年统筹安排激励奖补资金2.6亿元,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和省“登峰计划”。

(十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编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2024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新场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研究出台《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在新兴产业和前沿技术领域,3年内打造概念验证中心20家以上,安排省拨经费2000万元以上,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持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力度,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用足用好“苏创融”等政银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创新积分贷”试点,引导银行根据创新积分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扩大重点科技领域新增专项授信规模。力争到2025年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覆盖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低于85%。扩大“苏科贷”“苏信贷”等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设立“苏质贷”“苏知贷”子产品,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撬动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扩大。发展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支持科技型企业等经营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率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六、培育壮大新增长点

(十六)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省生物医药30条”政策、优化评审审批服务三年行动方案在实施期内继续有效。医保部门全面开通创新药物挂网“绿色通道”,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推动创新药明确时限“应配尽配”,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月内将国家谈判药品按需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范围。2024年1月1日起,对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年度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省内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的Ⅰ类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Ⅲ类创新医疗器械,在我省生产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委托外省企业生产的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谈判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前三年实行单列预算,不纳入当年医院医保总额预算,第四年按前三年最高一年使用情况纳入总额预算测算基数。

(十七)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设立省海洋经济投资基金。对国家级和省级涉海研发平台载体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的建设或运行经费支持。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对海洋经济领域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前景广阔的符合条件人才(团队),纳入省级人才计划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扶持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对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新建的大型养殖工船,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国家级海洋牧场,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重点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获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推进国家级渔港经济区建设,对省级规划内渔港经济区建设,省级财政给予上限不超过2亿元补助。丰富海洋文旅产品供给,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和基金对海洋旅游业项目给予支持。

(十八)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平台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场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头部平台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区域运营中心和功能型机构等。加快设立平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制定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意见的贯彻落实举措。围绕数智赋能制造业、服务业数字化、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开发更多平台企业示范应用场景。强化金融支撑,推动平台企业贷款扩面增量降价。加强枢纽型空港、海港、陆港建设,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2024年继续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2亿元,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智改数转”实现全覆盖。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九)多措并举稳定就业。增扩2023年各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不少于3000个。稳定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规模。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将服务对象扩大到用工不少于5人的中小微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省(南京、苏州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南京、苏州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十一)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和适老产品研发制造,积极推进医养结合。进一步提振养老服务市场信心,促进民营养老机构克服疫情拖尾效应,加快恢复平稳运营。对全省在业公办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名入住老人11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纾困补贴。确保财政在护理型床位建设、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一次性入职奖励等方面对民营养老机构的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实到位。

(二十二)有序推动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通过适应性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停车场地、活动场地、庭院绿地、环境卫生设施等资源向社会开放。2023年开放院落不少于本级可开放总院落的20%,停车位开放共享数量不少于地面可开放共享停车位数量的20%。

八、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国家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取消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收费,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进场交易减按80%收取交易服务费。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涉企收费。

(二十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稳步扩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覆盖面和规模,将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提升至200亿元,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贴息。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支小货币政策,推动政策性、商业性普惠金融产品扩面增量,抓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期机遇,以普惠小微贷款工具持续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主体贷款予以不超过2%的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风险共担原则,为在保小微经营主体无还本续贷提供“见贷即保”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见保即贷”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持续扩大平台撮合融资规模。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人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4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申报制度与业务创新试点和“专精特新”专板,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

(二十五)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民营企业用地支持力度,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持续开展涉民企违规收费整治,督促各地做好供水、供气企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支持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服务载体建设。

(二十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重点领域行政合规指导工作,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免罚轻罚清单和行政裁量基准。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合理运用行政裁量,依法实施轻罚免罚;违法行为处理后,指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推动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对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一般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且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经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现场核实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十七)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融合“苏企通”和“一企来”平台服务能力,打造“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敏捷高效服务。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制定涉企政策征求企业家意见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响应机制。积极争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二十八)强化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优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试点推行“一市一清单”,建立涉企行政复议调解绿色通道。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合同纠纷,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推进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推广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应用,为经营主体、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生力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振发展信心,优化服务水平

(一)拓展民间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细分行业指引指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建立省级年度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清单。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推介机制,定期发布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二)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在政策支持上一视同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各方面普惠性政策。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规范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程序,完善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组织对涉嫌行政性垄断政府主体进行执法约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破除招标投标壁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注册资本金、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方式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的市场地位,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四)优化涉企行政服务。打造“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分行业推进企业经营“一件事”集成化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推动涉企服务管理事项“一网通办”。优化完善“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开透明便利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综合运用多平台多渠道,精准推送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五)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区分不同监管场景,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推进综合集成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监管,破解重复检查难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容错纠错机制,优化完善免罚轻罚清单。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对信用水平高、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积极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常态化推进拖欠账款清理。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信息共享、提醒督办、考核追责的长效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督查范围,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强化府院联动,常态化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执行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七)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三张清单”,做到涉企收费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评估。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征求企业和社会意见一律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未在执收场所和执收单位网站公示一律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违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

二、提升发展动能,加大要素供给

(八)强化金融助企惠企。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积极支持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政府性融资机构作用,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原则上达到80%。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扩容,做大科创债、绿色债,拓展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各类债权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

(九)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对省确定的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新兴服务业、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推行工业企业项目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两验合一”。稳妥做好跨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地籍调查、建筑物落宗、宗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管控及登记发证工作。

(十)加大项目用能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落实“不计入能耗指标”政策。进一步简化项目能评审批流程,全省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与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相匹配,原则上不低于70%。

(十一)加强环境要素保障。全面推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企业排污许可“两证联办”试点。推进中小民营企业“绿岛”项目建设,深化集成治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

三、助力做优做强,推动创新发展

(十二)提升创新创造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由民营企业参与组织实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年度起5年内每年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有意愿的民营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展重大技术研究。支持民营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健全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服务机制,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到2025年,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突破5万家。

(十三)推动创新资源共享。引导鼓励科研院所、重大创新平台向民营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导入优质创新资源。制定公共数据脱敏处理标准规范,推动公共数据面向民营企业开放。发放省科技创新券,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功能,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经理人作用,服务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大交通物流、商贸消费、医疗教育、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物联网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

(十四)支持企业转型提升。聚焦“1650”产业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筑峰强链”企业培育支持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强链补链延链,到2025年,培育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0个左右。逐群逐链分行业制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技术实施指南,推进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聚焦“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培育100个左右未来科技领域的领先企业。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方向发展,赋能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十五)支持参与国际循环。完善“全程相伴”江苏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主动整合国际市场优质资源要素,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拓展海外业务,加快建设海外生产基地,培育民营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和公共海外仓。支持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扩大民营企业外汇套保避险规模和覆盖范围。推动银行将更多优质民营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领域民营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升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结算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组织开展“走出去”安全培训,指导境外园区、企业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强化权益保障,稳定发展预期

(十六)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健全经济犯罪立案审查、执法司法监督等机制,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苏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省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措施,坚持以发展眼光看问题,正确运用政策策略,宽严相济处理民营企业涉案问题,严格慎用调查措施。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常态化开展“挂案”清理工作。健全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入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制。积极稳妥处理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深化“法企同行”,探索推行“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相衔接相统一的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梳理企业高频违法事项和常见违法行为,编制不同行业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明确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加大对民营经济内部腐败行为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经济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深化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加大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畅通仲裁快速立案通道。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助力民营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计、财会、廉洁制度,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和事业传承需要,实施“薪火传承”计划和“新时代江苏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

(十八)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加快培育推动我省更多企业进入“世界500强”。构建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等多梯度发展体系,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创新能级提升、协作配套强链、质量品牌创优、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程,培育一批标杆民营企业。发挥优势产业“链主”企业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贯通、产供销配套、大中小协同,提升产业链整体发展水平。推动各地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制定“个转企”登记管理办法,统一登记管理规范要求,打造便捷高效的转型登记服务。

(十九)加强组织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完善多元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出台涉企政策时应同步发布操作指南,加强政策解读。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根据国家部署,将各市、县(市、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督查激励事项。持续开展区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

(二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重点围绕提升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和政商环境,先行先试、探索路径,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弘扬企业家精神,选树表彰一批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和标杆民营企业,引导广大企业家敢闯敢干、建功立业,争做新时代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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