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平安工程冠名、创建示范验收、成果转化与经验推广等。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全国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合称为创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领域的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并对其监督管理。
具备哪些条件,可申报创建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规定, 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通过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原则上工程进度不超过30%或公路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2年,水运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1年;
(二)桥梁、隧道、码头、航道、通航建筑物、防波堤等具有独立代表性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结构复杂的特大型桥梁及大型枢纽互通,3000米以上特长隧道;
2.水运工程:规模达到10万吨级以上集装箱码头或3万吨级以上其它沿海码头,1000吨级以上内河码头,沿海10万吨级以上或内河Ⅲ级及以上的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通航建筑物,重要的防波堤、护岸等;
(三)创建示范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助于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四)具备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条件;
(五)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建设方案操作性强,具有明确具体平安工地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
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平安工程冠名
(一)项目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项目施工期间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经验突出;
(二)平安工地建设规范有序,示范引导作用明显,项目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建设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项目已交工验收,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具备哪些条件,创建示范项目可申请验收
《管理办法》规定, 创建示范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建示范项目已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1年以上;
(二)创建示范工作内容已按实施方案完成;
(三)涉及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有关创建成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四)创建示范工作形成的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已进行了示范应用,具有转化推广价值。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宣传报道,充分运用新媒体等渠道宣传创建示范工作,营造良好创建示范工作氛围,有效提升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社会美誉度和公众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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