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加强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水平,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省厅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境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工程结算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对约定周期内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筑安装工程开展工程计量、计价及结算事项确认的活动,按照工作阶段分为过程结算、交工结算和合同结算。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 工程结算应当遵循“总额控制、应结尽结”原则,并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受省厅委托,开展省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省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项目投资人应当加强所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结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结算的组织和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开展检查和审计。施工单位负责如实、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负监理责任。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在规定节点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结算。
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就过程结算的范围、节点、程序、验收要求、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比例等制定条款。
第十条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2个月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扣除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的其余合同价款予以交工结算。交工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3个月。
第十一条 通过竣工质量鉴定且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实行建设单位审批制,所有工程结算文件需经建设单位审批,并由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经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决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得以概算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设计变更等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结算。
(二)不得以当期提出工程计量申请低于合同约定最低限额、工程结算争议等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拖延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
(四)不得以竣工验收未完成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牵头做好项目工程结算档案管理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工程结算资料电子化、数字化,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工程结算档案,做好工程决算基础工作。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尚未招标的项目,按照本意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已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本意见在合同中补充工程结算相关条款;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参照本意见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本省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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