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19-8-5 17:40 编辑
2017年1月6日,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象山某有限公司厂房的简易升降机(注册代码为48703302252015100002)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要求该公司整改并承诺未经复检合格的设备不投入使用,并于2月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宁波特检院。2017年2月22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公司进行检查,在厂房发现上述涉案简易升降机未经复检,仍在正常运行。当时,一层、二层指示灯显示工作状态,二楼简易升降机门敞开,有一名工人正从电梯内向外运送货物。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于当日立即对涉嫌违法的简易升降机设备依法予以查封,当场出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予以立案。设备被查封后,当事公司进行整改,委托检验部门对涉事升降机进行复检,并于2017年3月21日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上述简易升降机的复检合格证明文件,其中包括:《安全检验合格》和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查封的简易升降机予以解封。
经查,该涉案简易升降机为当事公司唯一一台设备,于2015年10月购买,2015年11月18日首检合格后,当事公司委托某维修保养公司办理日常保养和报检工作。2016年11月底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涉案简易升降机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2016年12月中旬前整改并不得将设备投入使用。2017年1月初当事公司重新提出申请,2017年1月6日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出具检验不合格的报告,要求整改并不得将设备投入使用。2017年2月22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当事公司涉案简易升降机未经复检合格,仍在正常使用。
当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公司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对其从轻处理,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2013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定的法律。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具有易燃、易爆、冲撞、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人身伤亡。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可见,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第一人,均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监督。
对于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使用单位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自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等义务,其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上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如违反该规定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所谓机电设备,包括升降机、起重机等。本案中的简易升降机就属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TSGQ7015《起重机定期检验规则》升降机每年一次),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但当事公司作为涉案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在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明确下达禁止不合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相关意见书后,仍使用该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尽管当事公司提出是因内部管理问题而导致维护和报检工作出现疏忽,但这并不能免除当事公司的责任。鉴于当事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之后也提供了涉案简易升降机复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处罚予以从轻。
《特种设备安全法》里所确立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可以叫做“三位一体”,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安全质量问题屡屡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导致企业在主观上没有那么积极主动地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相较于之前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本案中,当事公司没有履行好自己作为企业的主体责任,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庆幸的是未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否则将后悔莫及。
典型意义
本案仅是众多查处的企业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案件的缩影。从近几年查获的案件看,发现大多数企业在收到特检院的检验意见书后都能积极整改,但因种种原因复检未合格却仍在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知道,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就像是无证驾驶的汽车,是高速运转中的高度危险品,而不是生活生产中的有效工具。
特种设备安全无小事,企业对特种设备任何微小的忽视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企业应加大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实际和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注册登记,落实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确保持证作业,各项管理细化分解,落实到位。另外,要注意及时掌握特种设备使用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追根溯源,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安全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企业追求安全的目标应当永无止境。只有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有坚实基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长远、健康发展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
来源:宁波市普法办、象山县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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