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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则意见] 《福建省普通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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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不语 发表于 2024-1-16 16:12:57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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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1-16 16:17 编辑

《福建省普通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全省公路2020年长大桥隧管理目录》

福建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大桥、特大桥(即“三特”桥梁),以及长隧道、特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长大桥隧目录,由经营管理单位、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和区域行业管理单位共同根据桥隧管养实际情况进行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发布,并及时更新,其他高速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特殊结构桥梁:拱桥、拉索结构、刚构桥梁。重要意义桥梁:跨越铁路桥、跨越大江大河桥、跨海大桥、跨越管道桥以及经加固改造的四、五类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负责高速公路管养的法人。

第四条 省高速集团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桥隧管理信息系统。

省高速集团所属各管理分公司、厦门管理公司、福泉公司、罗宁公司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

经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养护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五条 省高速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针对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已明确长大桥隧养护、安全运行管理部门及职责,配备有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

(三)经营管理单位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长大桥隧养护巡查和技术检查,对发现的早期缺损、明显病害、一般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等,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和修复。对发现的严重病害、重大异常情况或重大安全隐患等,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高速集团,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和修复。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养护巡查和技术检查。

第八条 长大桥隧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夜间巡查和专项巡查。

日常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遇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者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或者遇汛期时,应加大巡查频率。

夜间巡查是对长大桥隧沿线标志、标线、轮廓标、突起路标等的完整性、视认性及反光效果,以及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等进行的巡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专项巡查是对长大桥隧排水系统的有效性、畅通性及泄洪能力,以及对桥梁基础、桥头锥坡、隧道洞门及边仰坡的稳定性等进行的巡视检查,在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者在汛期、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发生前和结束后分别开展一次。对汛期、极端气象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加大专项巡查频率。

第九条 长大桥隧的日常巡查、夜间巡查由经营管理单位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专项巡查由经营管理单位的各级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含书面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填写巡查日志。

第十条 长大桥隧技术检查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开展桥隧检查。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的经常检查由经营管理单位的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及其助理负责。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检查完成后,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按规定程序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机电设施的养护巡查、技术检查的频率和要求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外,可结合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利用桥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养护巡查、技术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省高速集团参与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每年按照《国家公路网重点桥梁和隧道监测评价规程》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重点桥隧监测省级抽检,配合做好交通运输部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重点桥梁和隧道年度抽检工作。经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和年底前将长大桥隧结构监测评估报告、每年底前将长大桥隧定期检查报告、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报省高速集团和所在区域行业管理单位,特殊检查工作结束后15天内把特殊检查报告、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报省高速集团和所在区域行业管理单位。

省高速集团和所在区域行业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技术检查报告和监测评估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并将定期分析情况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长大桥隧养护巡查、技术检查和结构监测结果,采取小修保养、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以及控制交通等措施,及时处置长大桥隧的病害、缺损和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制止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桥隧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经营管理单位处置。

经营管理单位发现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交通综合执法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省高速集团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被挂牌督办的事项应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挂牌督办事项:

(一)未按要求频率开展长大桥隧技术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的;

(二)未按要求时限完成三类及以上长大桥隧维修、加固的;

(三)未能及时制止或处置违法违规活动,严重危及桥隧安全的;

(四)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的事项;

(五)其它应列入挂牌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高速集团的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省高速集团及其所属公司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全省公路长大桥隧目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xlsx (75.87 KB, 下载次数: 1)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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