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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公路局、山西交控集团,京大、阳五、汾平、龙城、翼侯、绿地城投高速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晋交路网发〔2022〕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养护管理工作,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山西省公路条例》(2012年发布)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路网发〔2020〕2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通车运营的国省干线公路(普通国省道和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护管理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 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统筹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称为“各级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含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以全寿命周期为原则,积极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四新”技术等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养护质量。
第七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护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整理归档。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养护管理系统,提升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设施维护和数据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评定。每年10月组织开展年度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九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基于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分析。
(一)各级管养单位应综合考虑发展规划、公路等级(类型)、路况评定、养护资金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养护目标。
(二)各级管养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养护目标、路况现状、发展趋势,依托决策模型,科学编制养护需求分析报告,与年度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一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各级管养单位应根据养护需求分析报告,建立年度养护工程项目库。对纳入年度养护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养护技术方案。养护技术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控工程造价。
第十条 普通国省道管养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日常养护计划按程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于当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日常养护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备案。
第三章 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是通过对国省干线公路及沿线设施巡查检查后,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
第十二条 日常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规范、优质高效”的原则,以“保持路况良好,路容路貌整洁”为目标,按照精准化养护、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保持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路面日常养护以提高路面有效修补率为重点,保持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日常养护应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情况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洒落物等,以便及时、合理的安排维修和清理,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状态。巡视检查的内容、方法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一)各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辖具体路段的管养部门应每日对其管养的路段至少巡查一次,遇暴雨、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应适当增加巡查频次。
(二)日常巡查作业应由专人记录巡查情况,每次巡查形成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及后续处治情况等。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三)各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月对其全部管养路段的日常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鼓励采用无人机航拍、手机APP巡查等先进技术,辅助人工日常巡查。
第十四条 日常养护保养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保养维修要求:路肩无病害,边坡稳定,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路基防护设施完好;及时清理路基范围内的丢弃物。
(二)路面保养维修要求:路面整洁、排水顺畅,路面以及防护栏边、平交岔口硬化段、边沟盖板的杂物、积土等清扫及时,路面范围内无泥石、无杂物、无积水。
(三)桥梁保养维修要求:桥梁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完好,排水设施畅通,桥下空间维护到位,支座及伸缩缝整洁、完好,人行道、栏杆完整牢固,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完整;涵洞保持整洁,进出口完好,涵底铺砌完整、排水通畅。
(四)隧道保养维修要求:保持隧道路面整洁、平整,标志清晰醒目,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等附属设施良好。
(五)交通安全设施保养维修要求:交通安全设施经常保持完整、齐全、整洁和良好的状态,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清洁受污染的标志。
(六)绿化保养维修要求:按照“谁栽植、谁养护”的原则,及时做好浇水、除草、松土、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和路树刷白等;绿化栽植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
第十五条 对影响交通运行安全的各类病害,实行限时修复制,即巡查发现的问题,在限定时间内修复,保证路况水平和道路畅通。
第四章 养护工程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推行精准养护,针对不同病害采取不同的处治措施、方案。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主体责任。
省公路局负责监督、指导市、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各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预防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准确把握预防养护时机,保证及时实施。沥青路面预防养护应将原路基、路面病害处治完成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结构性修复养护路段、新改建路段在交工验收后10年内不再安排结构性修复计划,功能性养护路段、新改建路段在交工验收后6年内不再安排功能性修复计划。
第二十条 专项养护应按工程规模、资金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等,分类实施。
对技术简单的,采用“技术方案”的方式开展前期工作,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对技术复杂的,采用“技术方案+施工图设计”的方式开展前期工作;对涉及新增占地的,采用“工可+施工图设计”的方式开展前期工作。技术方案、施工图设计、工可编制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履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应急养护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施工专业队伍实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
第五章 养护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养单位、养护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构配件)、施工工艺、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质量管控工作,严格按照经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质量优良。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养单位、养护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养护人员岗前、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培训,合理组织交通,做到施工安全设施齐全,施工现场规范有序,保障养护维修作业人员以及车辆的安全。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加强环保、“四新”技术在公路养护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路面废旧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率。施工单位应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的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绿色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科学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提前向属地公安交警、路政部门报备,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及相关出入口设置公告牌。
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同一路段尽量减少集中养护,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第六章 应急抢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处置规定,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定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及其他影响公路正常运营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通预案,保证应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充足,并加强应急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在恶劣天气、汛期到来之前对公路主体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抢修。在恶劣天气和汛期中、自然灾害发生时开展应急性巡查,影响交通运行安全的、造成阻断的,要及时采取抢通措施。在恶劣天气、汛期、自然灾害发生后进行评估性巡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受损,各级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属地政府报告,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抢险、抢通工作,及时主动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灾害蔓延。
高速公路在雪停24小时内,保证至少双向四车道积雪清除完毕,基本恢复正常运营条件;雪停后48小时内,保证路面范围内(包括紧急停车带)积雪清除完毕。普通国省道视雪情,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九条 因养护作业、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导致公路中断、阻断的,各级管养单位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实施细则》及时报送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公路中断、阻断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采用监督检查的方式,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第三十一条 对养护中存在的问题,视情况以通报、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有关管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二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所辖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提升养护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等公路机电设施的日常养护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规范、标准、要求执行。高速公路服务区日常养护、维护按照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另行制定。省公路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日 抄送: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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