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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不语 发表于 2024-1-17 14:06:1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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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1-17 14:07 编辑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pdf.pdf (251.42 KB, 下载次数: 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厅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并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内容

(一)明确界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作业环境安全,建设单位在概(预)算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的,专门用于施工单位完善和改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二)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应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参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附件)。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紧急避险所发生的人员和机械设备转移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应急避险场地建设及维护费用,以及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而在“两区三厂”等场所布设的视频监控、监测设备及运行维护费用,地质灾害风险源监控费用可以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三)明确不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列支的费用科目

以下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配套费用,不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1.勘察设计阶段、交(竣)工验收阶段按规定开展的项目安全性评价费用;

2.涉及其他公路、铁路和管线等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已单独计列的交通安全保障以及安全防护等费用;边通车边施工项目作业现场通行隔离设施费用;施工期临时通航保障费用;

3.施工机械、设备(不包括安全附件)的购置、维护和保养费用;由厂家或供货商承担的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检定校准等费用;

4.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投入的安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5.工程量清单中已单列的保险费用,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或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

6.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的罚款,处理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善后工作费用;

7.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单价、合价或费率中已包含,或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相关计价依据等能够清晰界定的相关施工措施费用;

8.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列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二、保障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四)设计单位应足额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勘察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估算、概(预)算时,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预)算编制办法及四川省的相关补充规定,计列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当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较大时,应在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设计,其费用列入概(预)算。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除因施工单位责任而产生的返工工程外,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应计列安全生产费用,并与批复的设计变更前同口径施工图预算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品叠。

(五)建设单位应足额保障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结合各合同段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工艺、施工环境、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等因素,按不低于国家和省最低标准,确定合同段最高投标限价中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其中: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不低于1.5%,航运枢纽中的电站工程、机电与金属工程、挡泄水建筑物工程不低于2.5%的规定标准计取。合同段中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算基数为扣除安全生产费(或安全文明施工费)、机电设备购置费后的合同段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中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作为非竞争性报价。建设单位可统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阶段,实际支出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超过原预算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超出部分可依次在合同暂列金、建安费结余、项目其他费用结余中列支,仍有不足的,可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预备费中列支。

三、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计量支付规则等,并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管理台账。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至少50%的项目安全生产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段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发生变化的,若合同中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尚未使用完,建设单位可暂不对合同中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进行调整;若合同中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已使用完,可相应调整合同中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不纳入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合同风险费用管理。

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据实支付、核销。项目安全生产费计量支付,采用现场计量,票据据实支付、清单单价支付和总价包干支付方式。对于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应采用现场计量、票据据实支付或清单单价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计量的,或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可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其中,总价包干的费用应控制在合同中项目安全生产费的30%以内。

采用现场计量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包括发票(或收据)、工程确认单、工程结算单、机械设备台班结算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现场确认影像等。所有凭证由施工单位汇总,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工程交工验收后,实际使用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少于合同中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在结算时扣减合同中未使用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使用、有效投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七)施工单位应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计量支付方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安全生产费,施工单位应专项用于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并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台账,实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结合项目情况,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清单子目、单价和数量,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在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同时,应细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资金安排,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措施的落地落实。

施工单位应足额到位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措施、分包工程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条款等,并在合同中约定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分包单位支付至少50%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责任划分,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安全措施投入不足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配足。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足额保障劳务合作单位安全生产费的投入,不得将安全生产费转嫁劳务合作单位承担。

(八)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审核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理,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将建设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纳入监理月报,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因施工单位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或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而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监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施工监理单位应责令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单位存在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超范围使用、套取、虚支冒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等问题的,施工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审核。

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九)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源头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提取、使用和计量支付实施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文件或备案招标文件时,应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投标报价规则、计量支付规则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因工程安全风险较大而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专项设计。依法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计量支付以及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投诉、举报,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制度规定,保障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合规、有效使用。质量监督机构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及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情况。造价管理机构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和计量支付,以及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情况等。对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其他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80号,邮编:610041;邮箱:jttjgczqyj@163.com;电话:028-85525392)。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docx (20.2 KB, 下载次数: 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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