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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则意见] 《四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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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不语 发表于 2024-1-17 14:42:1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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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1-17 14:44 编辑

《四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pdf (185.74 KB, 下载次数: 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高公司、成渝公司、藏高公司、蜀道高速、四川路桥,成高股份公司,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

《四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21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隧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运营高速公路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隧道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实施的预防养护,保证隧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隧道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负责全省隧道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省隧道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是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健全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编制隧道年度养护计划,组织隧道检查、机电检修,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科学、规范地开展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隧道养护管理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从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隧道养护经费,用于日常巡查、结构检查、机电检修、技术状况评定、清洁维护、病害处置、安全应急等工作,保障隧道安全运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针对长大隧道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措施,应用成熟稳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加强对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实现隧道养护的可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分析。特别重要的特长隧道还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积极应用“一路四方”工作机制,对路产巡查中发现的在隧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和爆破等危及隧道设施安全,以及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等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第二章 养护工程师

第八条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高速公路经营者应依据隧道数量、规模及复杂程度,组建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隧道养护工程师工作,并明确团队负责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和健全隧道养护工程师人员考核、岗位津贴等工作机制,并保持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

隧道养护工程师分为土建结构专业和机电专业,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建设或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土建结构专业及机电专业隧道养护工程师一般按每6~10座隧道分别设置1人。

第九条  隧道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确定隧道养护等级,并按照等级实施养护。

(二)组织隧道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机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检修、应急检修工作,根据检查(检修)结果编制辖区内隧道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监督隧道养护工程的实施。

(四)负责隧道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对隧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五)每年12月底通过四川省高速公路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本年度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十条  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应熟悉隧道养护相关制度和规定,了解隧道结构和隧道机电特点,具备相应的专业养护知识,并能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管理工作,及时、全面掌握隧道技术状况。

第十一条  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实行定期培训制度,每人每年参加隧道养护管理及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应对隧道养护工程师开展培训及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开展养护技术(业务)培训,及时宣贯隧道养护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政策、办法等。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领导并监督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开展工作。行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隧道养护工程师的人员信息应及时录入隧道养护管理系统,发生人员调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在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公路技术等级、隧道长度和交通量大小等因素,逐隧划分养护等级,并按养护等级实施隧道检查工作。

隧道土建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隧道机电设施检修工作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应急检修。检查(检修)频率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隧道检查(检修)后应及时在管理系统更新。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是主要采用目测方式,结合电子巡查等方式,对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进行的日常巡视和目测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明显缺损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隧道养护工程师报告。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隧道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定性检查。经常检查应采用人工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并配以相应的检查工具进行。

隧道养护工程师应根据隧道易损部位和病害情况,明确检查重点。经常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一般异常情况时,应进行监视、观测或做进一步检查;经常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严重异常情况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治。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指按规定频率对隧道土建结构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土建结构技术状况类别。定期检查应配备必要的专业检查工具或设备,采用目测或量测方法,尽量靠近结构依次检查各个结构部位。

隧道土建结构定期检查应委托隧道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应急检查是指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土建结构进行的详细检查。应急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应与定期检查相同,针对发生异常情况或受异常事件影响的结构或结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应急检查的评定标准,应与定期检查相同。

隧道土建结构应急检查应委托隧道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对需要进一步查明缺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分析等工作。定期检查出现状况值为3或4的分项且其产生原因及详细情况不明时,或应急检查出现难以判明缺损的原因、程度等情况时,应做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及其要求,应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或应急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确定。

隧道土建结构专项检查应委托隧道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对严重不良地质地段、重大结构病害或隐患处,应对土建结构变形等开展运营监测,监测频率宜按经常检查频率进行,当发现监测参数在快速发展变化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第二十条  经常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相应工具,对设施仪表读数、运转状态或损坏情况进行的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定性判断,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经常检修项目及检修频率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机电设施运转状态和性能进行的全面检查、标定和维修。定期检修项目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确定,定期检修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

隧道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应委托隧道机电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应急检修是指对隧道内或相关机电设施发生异常事件、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和维修。

隧道机电设施应急检修应委托隧道机电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隧道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定宜每年1次,隧道机电设施技术状况评定应每年1次。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应采用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者中最差的技术状况类别。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隧道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隧道养护工程师应参与隧道养护工程以及新(改、扩)建工程的交工验收,重点关注隧道关键设施(设备)、

影响安全运行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纳入交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隧道养护工程师应参与隧道养护工程以及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关注交工验收提出质量缺陷整改落实情况、技术档案移交情况,以及养护期间发现的其他问题。竣工验收时,新(改、扩)建隧道总体技术状况应达到1类;实施养护工程的隧道总体技术状况应恢复至1类或2类。

第二十六条  隧道清扫应综合隧道养护等级、机电设施功能、交通组成、结构物脏污程度、清洁方式及效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清洁方案和频率,实施对隧道路面、顶板、内装饰、检修道、横通道、侧墙、洞门、机电设施等的清洁维护。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隧道养护科学决策制

度,根据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养护对策,建立和完善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库。按照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正常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等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隧道养护工程实施中,涉及降低隧道技术标准、改变结构体系或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试验论证、审查和安全评估。

第二十九条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应急养护:

(一)隧道损坏,造成交通单幅及以上阻断的。

(二)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虽未阻断交通,但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工程施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修复养护、专项工程实施后,经技术状况评定,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至少应恢复到2类。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区,并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尤其对长大隧道,还应结合交通量大小、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极端天气等因素,统筹安排,做到避峰作业,同时做好保通保畅工作。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交通标志、标线、防撞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隧道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措施,按照“一隧一档”要求建立隧道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含隧道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隧道技术档案缺失的,隧道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当年的检查、养护资料对其进行补充完善。

隧道档案数据应以文字、图片、图纸、音频或视频等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隧道各项数据的更新频率及上报时效需满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对所辖隧道技术状况、隧道检查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隧道管理系统报送本年度辖区隧道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隧道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健全隧道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编制长大隧道风险辨识手册,组织开展隧道安全风险评价,提高隧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针对隧道衬砌掉块、路面严重变形、消防监控设施失效、自然灾害、隧道安全运行重大事故等,制定隧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演练、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立即上报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相关支队,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程度,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应对事故严重情况核实后,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隧道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长大隧道土建结构发生严重破坏、处于危险状态、已危及行车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重点针对隧道突发严重破坏等场景,进行实地演练、沙盘演练或答题演练。管理长大隧道的经营者,每年应选取不少于1座长大隧道进行实地演练。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有效的重点病害安全监测和跟踪机制,隧道养护工程师应及时对病害安全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开展分类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应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按照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考评要求,对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履职、隧道检查与评定、养护管理、安全应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全省隧道技术状况和养护管理状况进行随机抽检和复核。

第四十条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以通报、下发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整改、销号。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发现高速公路经营者在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事实及行为,依法取证后应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所辖高速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提升隧道养护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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