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2、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3、深基坑工程应进行水平和垂直位移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1)布点要求:开挖深度不超过7m的三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20m;开挖深度超过7m的一、二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10m;每一典型坡段不少于3个监测点。 (2)水平位移监测包括:位移量、位移速率和方向。 4、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5、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6、深基坑工程进行水平和垂直位移监测应在施工前进行一次,施工期每天监测不少于一次;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变形发展较快则应增加监测次数。 7、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监测日报、阶段性监测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