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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打印机起火原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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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碧实验室wp 发表于 2021-10-18 13:34:2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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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为租赁公司;承租人为新材料公司;销售商为某贸易公司;租赁物为大墨滴喷头打印机。据该租赁协议,出租人同意向销售商购买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价款为390万元。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签发了财产一切险保险单,被保险人为租赁公司和新材料公司;保险项目为涉案打印机,数量为1台,保险金额为390万元,保险价值确定依据为重置价值。
后生产车间喷墨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陶瓷喷墨打印机2台,过火面积3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发生时,该工厂已停工放假,但陶瓷喷墨打印机处于通电运转状态。经调查,对火灾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1号陶瓷喷墨打印机电箱处,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纵火,排除遗留火种,排除雷击,不排除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不排除油墨自燃。火灾原因不明。
为查明火灾原因,保险公司委托华碧公司对涉案火灾原因进行查勘。华碧公司出具技术意见书,经现场调查,涉案火灾现场位于工厂的喷墨车间,车间彩钢板围墙烧塌,火灾现场用彩条布封盖,对起火车间进行调查,车间内并排放置两台大墨滴喷头打印机,其中靠近走道侧为打印机,另一侧为泰威大墨滴喷头打印机,两台打印机之间放置有一个铁架。鉴定意见为:“涉案工厂起火系喷墨房内打印机打印杆下部的喷墨头起火所致,喷墨头起火与打印机喷墨头部位的温控装置失效导致加热温度过高有关。”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因此,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后,向租赁公司赔付保险金318万元,后获得租赁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被保险人即本案租赁公司偿了保险金,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租赁公司对贸易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综上,贸易公司应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18万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贸易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318万元。贸易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二审中,贸易公司提供了以下新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一审以此认定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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