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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 发表于 2024-4-29 08:45:3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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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等,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连吃两张罚单


 4月25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条款),中国有色金属长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近期连吃两张罚单,处罚金额分别为1.9万元、1.2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潭城罚决字﹝2024﹞05号显示——
  企业名称: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88983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0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1.9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4年1月26日在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9号广电中心湘潭市广播电视中心钢结构造型构架拆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操作平台上人通道及操作平台的上人作业面未满铺固定水平防护,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图源:信用中国)

此外,2024年3月6日,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还因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被罚款1.2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佛禅建水罚﹝2023﹞6号显示——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6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贰仟元(1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2
  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文章来源:新浪网
作者:中国基建报
文章仅用于个人研学交流
  违法事实:本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对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佛山市泰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禅城区佛山大道东侧、澜石二路南侧、澜石大马路西侧地块项目的基坑第三方监测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被本单位检查发现项目在基坑未回填的情况下已停止支护结构监测,具体为测斜点CX19、CX20、CX21在2023年6月24日第266次基坑监测简报中未显示相应监测数据,不符合该项目基坑监测方案第5.1条“基坑支护结构检测从支护结构冠梁施工完成且附近土方开挖前开始布置监测点并采集稳定可靠的初始数据,当基坑回填到正负零时,监测结束”的要求。你在佛山市泰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禅城区佛山大道东侧、澜石二路南侧、澜石大马路西侧地块项目基坑监测中担任测量审核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我局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进行整改,7月10日经复查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上述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处罚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图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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