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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则意见] 《甘肃省普通国道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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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不语 发表于 2024-2-19 15:05:2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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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幺不语 于 2024-2-19 15:08 编辑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国道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交规范〔2023〕2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普通国道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3年2月27日经第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普通国道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普通国道新建、改建、升级改造、原级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国家公路网规划》对普通国道“主体稳定、局部优化、补充完善、增强韧性”的思路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道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普通国道是指国道二级公路。省道二级及乡镇通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普通国道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遵循“建设与利用相结合、畅通与安全同重视、发展与保护同兼顾、指标与投资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论证

第四条  根据公路网规划布局,项目的功能定位、交通量及地形、地质等建设条件,统筹区域路网运行的均衡性,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技术等级、路线方案等,最大限度利用既有线位和设施,用足地形地质条件。同时应统筹考量建设与养护的衔接,合理确定建设时序。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采购,施工图咨询审查单位由项目法人负责采购。

第六条  普通国道要结合项目实际及资源禀赋,将 “路衍经济”、节约集约用地、“永临结合”、以工代赈和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等贯穿于项目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全过程,勘察设计阶段要其进行专篇设计论证,提出实施方案,建设管理阶段要严格贯彻设计意图。

(一)路衍经济:项目法人应按照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路衍经济相关规划及要求,全面考虑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充分发挥交通集聚经济要素资源和促进产业融合的平台枢纽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交旅融合、通道物流、“服务区+”、沿线资源综合开发等路衍产业,利用路衍经济收益反哺公路项目建设,弥补项目资金缺口。

(二)节约集约用地: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应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区分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节水的先进性等方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并以专篇形式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应结合项目实际因地制宜,优先采用公路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在满足安全运营等的前期下,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的变化与批复用地预审相比不得超出10%。

(三)“永临结合”:根据“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工作要求,结合普通国道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拌合站点与养护工区、临时道路与农村道路、临时电力与配套设施等方面积极推行“永临结合”。鼓励参建单位积极探索“永临结合”新领域、新方式,最大限度提高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以工代赈:项目前期阶段,要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是线性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能力强、吸纳沿线群众就业潜力大的特点,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助力群众就地就业增收。项目法人应研究开展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预期成效,合理明确用工环节和用工数量;在施工组织阶段要压紧压实有关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责任,明确各方在以工代赈务工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和权益保障等方面职责。在项目建成后,要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在管护运营阶段,要在就业岗位设置和务工人员招聘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当地群众。

(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理念:项目前期阶段,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科学的建设也是保护”理念,统筹考虑公路建设对原有水域环境和水域环境对公路项目两个方面的影响。项目建设中,秉承“对生态环境最小的影响就是最大的保护,最小的破坏就是最大的尊重”的发展理念,在建设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第七条  普通国道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普通国道项目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进行,审查与审批实行分离制度。项目审查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审批。

(一)前置要件

--工可阶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初步设计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专题论证材料,环保、水保、矿产压覆等评审意见。环保、水保、矿产压覆等评审意见在初步阶段不能提供,且不影响工程方案和项目投资时,在项目法人做出承诺后可容缺受理。

--施工图设计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专题论证材料,环保、水保、矿产压覆等评审意见。项目环保、水保等批复手续应于开工前完成。

(二)现场踏勘

--工可阶段:应邀请沿线市(州)、县(区)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养护单位以及厅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初步设计阶段:应邀请沿线市(州)、县(区)政府、养护等相关单位以及厅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邀请养护单位以及厅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对设计方案简单且无重要敏感点的项目,施工图设计现场踏勘可与初步设计现场踏勘一次完成。

(三)评审会参会单位

--工可阶段应邀请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文物局等相关省直单位,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县(市、区)政府,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养护单位等地方政府及部门,厅相关处室,项目法人,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咨询审查单位以及厅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初步设计阶段应邀请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县(市、区)政府,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养护单位等地方政府及部门,厅相关处室,项目法人,初步设计单位、咨询审查单位以及厅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邀请厅相关处室,项目法人,施工图设计单位、咨询审查单位以及厅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四)专家组成:普通国道项目评审专家从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抽取,根据项目实际分路线总体、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工程、交安工程、工程地质等专业。

(五)咨询审查重点

--工可阶段:审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项目建设标准及规模的合理、合法性;路线起讫点、走廊带控制点及路线方案的合理性;路线走廊带比选的广泛性;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地质构造选线的深度是否满足要求;路网结构和辐射影响面以及局部路段方案比选深度、广度是否满足要求。

--初步设计阶段

符合性审查: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技术性审查:设计文件的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环保、经济、美观、节约资源的原则;设计文件,环评、水保批复文件及其它专题报告等是否齐全。

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和主要构造物方案、设计概算及涉及经济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等。

--施工图设计阶段

负面清单:设计单位是否从政策类、规范标准类、技术类及预算类落实相关要求。

技术性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基础资料收集、既有公路利用情况、不良地质处治、高边坡稳定性分析、桥涵结构验算、隧道病害技术状况评价、安全设施设置、防排水系统完备性等。

(六)审批重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强制性要求,评审会意见,咨询报告的执行及投资控制等。

第八条  建设模式。普通国道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和收费公路项目(国家高速及一级公路)打捆实施,即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和收费公路项目按PPP模式整体打捆。对不具备打捆实施的,一般采用改进的传统模式。

第九条  资金方案。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中央车购税补助、省级一般债券、社会投资人出资(适用于打捆实施)、路衍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其中,车购税补助资金及省级一般债券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资金申请及拨付,不足部分由项目法人通过发展路衍经济等多渠道筹集。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按照《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道建设项目法人遴选制度》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在项目论证阶段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法人,以便项目法人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工可批复的建设标准、工程规模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边设计边施工。涉及旧路改造段落可按照动态设计的原则进行局部优化,相关审批工作应遵循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普通国道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采用一阶段设计,需在工可批复中予以明确。建设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时,应明确设计总体协调单位,具体负责统一标准、汇总图纸、编写总说明书、编制汇总概(预)算及组织评审等相关工作。项目法人应给设计总体协调单位支付不高于项目设计费总额5%的总体协调费。

第十三条  普通国道项目应结合工程建设规模、项目特点以及工程管理实际,合理确定合同标段,依法合规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应遵循“利用与改建相结合、指标与投资相适应、畅通与安全同重视、发展与保护同兼顾、生态与品质同坚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普通国道布线受地形、地质等因素限制,确需设置回头曲线的,应对该路段路线方案组织相关专家,从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方面充分比选论证;曲线半径选用要用足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回头曲线设置路段应通过路基加宽、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车辆通行顺畅,运行安全。同时审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应对设置回头曲线的路段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沿线城镇总体规划相适应;

(二)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既有道路调查、检测与评价;

(三)最大限度利用既有道路资源,合理选用技术指标;

(四)对既有公路进行运营阶段安全性评价,排查安全隐患路段,合理确定路线方案;

(五)统筹考虑既有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使用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六)高边坡勘察应通过不同岩土体的成因、演化、地层岩性组合以及相变等地质特征入手,建立真实、合理的边坡地质模型,对边坡稳定性分析计算,并制定最优坡型、坡率以及支挡防护等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设计速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利用既有国道二级公路路段,不得降低原有设计速度,新改建路段地形条件较好、地质较简单、交通需求较突出、工程量及投资增加不大时,设计速度宜采用60公里/小时;

(二)新建、改建段因提高设计速度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增加工程造价或对环境保护、文物有不利影响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可维持原设计速度,其长度不宜大于10公里,不同设计速度路段间速度差不宜大于20公里/小时,但不应降低技术标准;

(三)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时,应遵照“降低指标,不降低标准”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科学合理论证后可采用40公里/小时的设计速度。

第十八条  路基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遵循安全耐久、节约资源、环境和谐的设计理念,强化路基路面协调设计;

(二)应根据岩土体成分对高边坡类别进行划分,对不同类型高边坡进行分类专项设计;

(三)应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与新工艺;

(四)最大限度的实现固废利用和再生技术,提高固废材料的循环利用率。

第十九条  桥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收集既有桥涵竣工、养护资料,强化对既有桥梁、涵洞的调查,通过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结构验算、防洪评价和经济比选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二)利用的桥涵极限承载力、防洪能力、通航能力、安全防护、建筑限界等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收集既有隧道原设计、施工及养护运营资料,通过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现场复核,结合结构验算、水文地质、交通分流、经济比选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二)改造利用的隧道,技术标准应结合公路等级、隧道病害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从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综合确定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应降低原有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路线交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增路线交叉结构物形式应考虑施工期交通组织、施工难度、施工工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新建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采用立体交叉。立体交叉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内容包括结构稳定性计算、净空、排水、防撞、安全性评价等;

(三)与城市道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可按城市道路平交口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四)与一级公路交叉时,宜采用立体交叉。如采用平面交叉,应做好平交渠化及必要的信控措施;

(五)与二、三、四级公路及等外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有条件或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立体交叉;当采用平面交叉时,被交路应做好纵坡的平顺搭接;

(六)与乡村道路的交叉时,应结合县、乡(镇)总体规划,对乡村道路进行调整或归并,交叉间距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项目区域、公路功能、交通组成、运营条件,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风栅、防雪(沙)栅,积雪杆等设施;

(二)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卫生间和客运汽车停靠站的设置应根据区域路网、地域特色、建设条件、景观和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统筹区域路网结构及养护设施配置现状,按照布局合理、功能突出的原则,设置管理养护设施;

(四)文物及景区周边路段应设置完善的旅游标识,经过民族地区的路段根据当地需求可设置展示民族元素的相关设施;

(五)根据运营管理需求,可在部分路段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智慧感知设施、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等。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一项目”“一方案”的原则,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投资任务制定阶段性进度计划;

(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应针对具体项目按月分解投资任务,及时进行偏差分析,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制定的总体进度计划,制订详细可行的总体计划、阶段性计划,并严格按照项目办批复的施工计划精心组织,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工期。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严格落实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同时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履行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业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同时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构(配)件等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造价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法人承担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结合项目实际,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严格监控;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实际及使用功能,科学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能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三)设计文件中应计列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及施工期间的保通保畅费用;

(四)咨询审查单位重点核查造价文件中工、料、机单价确定,费率及标准选用、工程量的提取及定额套用的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临时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以租代建、经济、适用、安全、环保、便于恢复”的原则,积极探索推行“永临结合”,最大限度提高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调查沿线料源分布、交通条件及施工环境等因素,结合项目建设实际,统筹项目所在区域乡村振兴需求,合理规划驻地建设的位置和平面布局,做到规划科学、费用可控、建设有序、恢复到位。

第二十八条  普通国道的建设管理应规范变更程序,完善设计变更台账,严格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对设计变更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方案合理,尊重合同、依规办理,先批后建、按图施工,公正透明、信息公开”的原则实施。涉及勘察设计深度、施工组织与施工工艺等问题的,变更审批前应先明确有关责任及处理意见。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先变更、再补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交工验收,重点核查批复文件执行情况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工程等是否同步建成,应邀请公安交警、应急、养护等部门参加交工验收工作。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

项目交工验收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管养部门移交。质量责任缺陷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管养单位负责做好日常养护、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甘肃省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作支付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的要求,规范在建项目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定期公布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程进展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行业监管部门应指导项目法人在网站、工程现场公布项目概况、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人、农民工工资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高质量推进普通国道勘察设计与建设管理工作,整合相关审批部门职能,按照“扁平化”管理模式,普通国道勘察设计与建设管理工作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第三十三条  紧盯时间节点,压茬推进项目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现场踏勘,逐项目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积极协调省直部门、地方政府深入研究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三十四条  强化督查检查,严守质量安全红线。坚持工程建设项目“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推动“平安工地”建设。定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全面推动我省普通国道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宣传引导,打造典型示范。充分发掘项目推进中的亮点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案例,树立标杆,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借助新闻媒体对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从业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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