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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主要参考引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事关重大,危险性高,在日常运行管理上必须保证其安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鉴定时间: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分类: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基本程序: 首先是大坝安全评价、之后进行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最后进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评价内容: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组织及职责: 包括鉴定组织单位、鉴定承担单位、鉴定审定部门。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八、九、十条。 水闸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船闸和其他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鉴定时间: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分类: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基本程序: 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组织及职责: 按照《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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